保險金信托與家族信托的主要區別(下)
來源:來源:中誠信托 時間:2021-10-18
四、信托當事人的設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當事人的監管要求較為明確。一是在委托人方面,“37號文”中對家族信托提出了明確定義,明確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單一個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托人與受益人的關系方面,家族信托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內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作為信托受益人,則不能視作家族信托;三是在受益人的設置要求方面,委托人不得為惟一受益人,這就明確了家族信托不可能成為自益信托。
保險金信托相關當事人的設置除了滿足信托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要求,還需要受到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險金信托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問題,由于信托委托人即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實踐中要符合我國《保險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二是受托人在保險合同中的角色問題,設立保險金信托時,受托人具有多重身份,信托公司會被指定或者變更為保險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依法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三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險金信托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項要求,但與原保險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終身壽險設立的保險金信托中,其被保險人無法成為該部分信托財產所對應的受益人;五是不同于家族信托,保險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五、保險金信托與家族信托的業務交叉
實踐當中,保險金信托業務與家族信托業務還存在業務交叉。一方面,對于信托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保險金信托,可以設置為家族信托,也可以將保單和其他財產共同置入家族信托。對于包含保險金請求權在內的家族信托,應當注意滿足法律法規和監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規保險金信托不同,不得是完全自益的信托;此外,若以終身壽險保單置入信托,還應當符合終身壽險對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可以由家族信托受托人作為投保人進行投保,也即保險金信托的3.0模式。這種模式下,設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再是保險投保人,而是由信托公司作為保險的投保人和保單的受益人,直接運用信托財產支付保費并依照合同約定對保險理賠資金進行有效的管理運用,有利于保險金信托與家族信托的深度結合,可以切斷保單作為委托人財產的風險,實現資產的充分隔離保護。
家族信托當事人的監管要求較為明確。一是在委托人方面,“37號文”中對家族信托提出了明確定義,明確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單一個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托人與受益人的關系方面,家族信托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內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作為信托受益人,則不能視作家族信托;三是在受益人的設置要求方面,委托人不得為惟一受益人,這就明確了家族信托不可能成為自益信托。
保險金信托相關當事人的設置除了滿足信托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要求,還需要受到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險金信托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問題,由于信托委托人即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實踐中要符合我國《保險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二是受托人在保險合同中的角色問題,設立保險金信托時,受托人具有多重身份,信托公司會被指定或者變更為保險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依法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三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險金信托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項要求,但與原保險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終身壽險設立的保險金信托中,其被保險人無法成為該部分信托財產所對應的受益人;五是不同于家族信托,保險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五、保險金信托與家族信托的業務交叉
實踐當中,保險金信托業務與家族信托業務還存在業務交叉。一方面,對于信托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保險金信托,可以設置為家族信托,也可以將保單和其他財產共同置入家族信托。對于包含保險金請求權在內的家族信托,應當注意滿足法律法規和監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規保險金信托不同,不得是完全自益的信托;此外,若以終身壽險保單置入信托,還應當符合終身壽險對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可以由家族信托受托人作為投保人進行投保,也即保險金信托的3.0模式。這種模式下,設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再是保險投保人,而是由信托公司作為保險的投保人和保單的受益人,直接運用信托財產支付保費并依照合同約定對保險理賠資金進行有效的管理運用,有利于保險金信托與家族信托的深度結合,可以切斷保單作為委托人財產的風險,實現資產的充分隔離保護。